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埔交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交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交簡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乙○○因酒後神狀態不佳,竟疏未注意貿然自該路段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適有丙○○騎乘車牌號碼000—○九六號重型機車搭載甲○行經上開路段外側車道,遂與丙○○騎乘機車發生碰撞」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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