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七六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裁決(投監稽違駕字第六五—G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異議意旨略以: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九日,因幫女兒至搬運棉被,而開車進入台中高農校區,同日四時四十分許出台中高農大門時,其即由台中路直行,並未行經建中街,原舉發單以其行經建中街闖紅燈右轉台中路,實屬有誤。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於九十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自台中市○○路口右轉台中路,該巷口設有紅綠燈管制燈號,受處分人遇紅燈未停,仍違規右轉台中路直行,有受處分人簽名收受之違規通知單一紙附卷可證明,且經證人即舉發人 施秉鑫 (即 施議鏗 )到庭結證:「當天我看見異議人在建中街直接右轉,我舉發後,異議人辯稱是第一次到台中市,路況不熟。異議人當時駕駛車號00︱2403自小客車,由本(台中)市○○街直接右轉台中路(紅燈右轉)闖紅燈,經警攔下依法告發。並不是從高中高農大門口出來」等語明確。況證人施秉鑫與受處分人素不相識,亦無宿怨,當無設詞攀誣之理。是受處分人上開辯解,不足採信。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前揭規定,逕行裁處合計新台幣二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核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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