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