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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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57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董柏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董柏辰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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