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0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十四號原告 謝素禎 被告 黃薇綺 上列被告黃薇綺因本院一0三年度交上易第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素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