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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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佑任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訴人即被告 廖靖樸 選任辯護人 周玉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佑任、廖靖樸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佑任、廖靖樸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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