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25號上訴人被告 陳明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景清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