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7號上訴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黎素華黎燕美黎素英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聲明內容補繳上訴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繳納上訴費,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而得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裁定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6規定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依法明確表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費,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陳明如上」。就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費等必要程式事項則闕如,應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