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吉家網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同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戲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徐三泰 人
一、債務人戲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三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