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席嘉瑛 代理人 項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及主文欄中關於「 席家瑛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席嘉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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