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1號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章大鈺 間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