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348號
原   告  黃芳香
被   告  陳清平
       彭中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27日上午10時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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