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連行知 被告 連國超 被告 連國智 被告 郭淑貞 被告 顏玉城 被告 郭玟 均上列被告連國超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姵君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