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約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祭祀公業施公管理人 施義昭 訴訟代理人祭祀公業施公總幹事 陳仕文
陳志忠 律師被告丙○○即戊○○之
丁○○即戊○○之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告己○○即戊○○之
住臺北縣乙○○戊○○之繼
住雲林縣甲○○即戊○○之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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