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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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後,移送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為民國98年4月9日,依羈押折抵4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8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8年3月22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886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886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原為98年4月9日,依羈押折抵4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8日後,其刑期屆滿日為98年3月22日,因此自核准假釋之日起至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止,為受刑人之假釋期間。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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