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刑保字第61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送達證書5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各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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