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96005234號)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惟因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固得裁定沒入保證金,但若於為裁定沒入前,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再為沒入之裁定,如此可確認具保人亦不知被告行蹤,將使具保人對於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更加信服,司法院民國70年10月28日()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可資參考。
三、經查:本案具保人乙○○之住所為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4樓,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600523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
1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於97年2月15日依上開地址送達甲○榮丑97執字第2044號通知書予具保人,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 莊淑萍 於同年3月11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於同年2月21日寄存送達上址,亦有前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
1紙附卷可憑。然具保人前於97年2月13日即入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見具保人事實上無從知悉上開通知書內容,亦無法履踐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義務,而具保人既無履行其保證人責任之可能性,實與通知未經合法送達之情形無異,參酌前開司法院函示意旨,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云云,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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