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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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共驗餘淨重柒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
536號被告 林泰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3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共驗餘淨重7.19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9月13日北市鑑毒字第504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見95年度毒偵字第5763號偵查卷第47頁),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林泰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上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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