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教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㈠訴之聲明第一項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㈡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以上共計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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