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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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被告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45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