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陳惠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7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母親辭世未久,父親又患胃癌,經手術癒後延至於今,業已多處轉移擴散,家人告知恐時日無多,於今被告官司業已釐清、審理終結,靜候判決之際,誠無羈押之必要,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等罪嫌,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17日執行羈押。茲查本件羈押原因未消滅,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