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詐欺案件業於民國97年12月25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97年執明字第2244、2466號執行指揮書2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