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2號上訴人 陳勇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坤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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