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純青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萬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二行中關於(本院72年度全字第257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72年度全字第257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