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892號債權人 施陳由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起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王起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支票發票人為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