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祥玉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