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 代理人 楊潔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懿馨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劉清治 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二、相對人劉懿馨、債務人 劉潘美芳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六龜區水冬瓜段68地號土地及其上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查報被繼承人劉清治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