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樹正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95號),被告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11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高樹正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補充「(傷害部分業經 高儷 綾撤回告訴,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證據部分增列「本院和解筆錄」、「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家庭暴力罪」,則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高樹正於行為時,係告訴人 高儷綾 之弟弟,即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故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前揭犯行,即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僅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於LINE群組以言語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之心生畏懼,所為實有不該;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向告訴人致歉,及告訴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見審易卷第36頁),檢察官之意見,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自述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需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文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95號被告高樹正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樓現居臺北市○○區○○路00號9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樹正為高儷綾之弟,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2人因財產繼承問題互有芥蒂,高樹正於民國107年8月11日下午5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以手機在通訊軟體LINE「高家親友團圓」群組中,傳送「明天只要你進來,我絕對痛打你一頓」之簡訊,恫嚇高儷綾,致使高儷綾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高樹正又於107年8月21日下午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見高儷綾欲送菜給其父親,高樹正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與高儷綾在上址門口發生推擠拉扯,出手毆打高儷綾,並致高儷綾跌倒,高儷綾因而受有右臉部挫瘀傷、疑似腦震盪症狀、右頸部挫傷紅腫、左前臂挫傷等處之傷害。
二、案經高儷綾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高樹正之供述│承認有傳送簡訊,惟否認有傷害告││││訴人高儷綾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高儷綾│全部犯罪事實。│││之證述││││││├──┼─────────┼───────────────┤│3│證人 夏葉清 之證述│被告有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及推擠,││││告訴人有跌倒之事實。│││││├──┼─────────┼───────────────┤│4│LINE簡訊翻拍照片│被告有傳送恐嚇簡訊予告訴人之事││││實。│││││├──┼─────────┼───────────────┤│5│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二、核被告高樹正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且屬於對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自亦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嫌。被告所犯上開傷害及恐嚇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檢察官劉文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