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29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
規定,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公訴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