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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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士簡字第559號
聲 明 人
即 被 告 丑○○
      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乙○○
      癸○○
      申○○
      天○○
      子○○
      己○○
      亥○○
      戊○○
      辛○○
      戌○○
      丁○○
      寅○○
      卯○○
      未○○
      宇○○
      庚○○
      午○○○即巳○○之
      辰○○即巳○○之承
      丙○○
      壬○○
      酉○○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
複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被告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
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前項
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被告係以:鑑定人欲鑑定之事項,既為測繪建物拆除鐵
捲門回復外牆之位置,此涉及地籍與建物資料之調查,該等
測量事務當由當地之地政機關為之,其測量成果不僅較為準
確,測量成果圖具有公信力,鑑定立場亦較本院指定之鑑定
人客觀公正云云,而聲明拒卻本院指定之台暘測量工程有限
公司技師為鑑定人。
三、查被告所舉前開拒卻鑑定人之原因,僅是認為由地政機關鑑
定較準確、客觀並有公信力,並非本院指定之鑑定人與本件
訴訟當事人有何親戚關係,亦非有何具體情形足認鑑定人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核非屬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被告以
該理由拒卻鑑定人自無可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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