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643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