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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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正男律師
楊靖儀律師 侯勝昌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郭淑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6月28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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