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丙○○
之2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李文娟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姜悌文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