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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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4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玖拾肆年伍月貳拾肆日玖拾參年度易字第壹肆零貳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40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另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以94年度偵字第9270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茲因被告對於併案部分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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