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樓之1(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1日將其收押,茲因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