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認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38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3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新店第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巫玉媛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認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38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3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新店第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