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智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智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美商美國棒球聯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EthanG.Orlinsky訴訟代理人暨送達代收人 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 為複代理人 李穎 甄複代理人 陳引奕 被告 鄭成和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102年3月3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10年20月29日」更正為「102年3月2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10年20月29日」,顯為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更正為「102年3月29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