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聲請人 黃錫卿 即建新景觀工程行上聲請人黃錫卿即建新景觀工程行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錫卿即建新景觀工程行」之簽章。
二、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係檢附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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