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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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 洪翰揚 被告 林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民國102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原起訴請求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10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被告林「船」所分配之新台幣(下同)4,674,450元債權額,應減為3,550,000元參與分配,經本院於102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12,187元,嗣原告於102年4月18日具狀更正被告為林「鉛」,並變更聲明為:系爭執行事件於102年3月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1(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上所載序號7第1順位抵押權之利息3,952,363元其中超過1,038,000元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剔除後原告得分配受償之金額增加為246,71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65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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