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智字第31號抗告人 莊榮兆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