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9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松華 被告 莊萬章
陳秀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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