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84號原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是美築有限公司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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