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銀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筱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國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住居所。
二、查報聲請人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何。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