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93號原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被告 謝聖旭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聖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聖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4,31
5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