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竊盜罪嫌,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執行羈押。茲因本院認被告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因另案竊盜案件入監執行,自無逃亡之虞,因認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筱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