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欣富士漁具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