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案件,前依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後,本院已予以停止被告乙○○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通知而未到,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附卷可參,受刑人乙○○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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