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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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