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珏孝
成雨恆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10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珏孝、成雨恆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陳珏孝、成雨恆侵入住宅部分之記載(被告陳珏孝被訴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由本院另案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綺 告訴被告陳珏孝、成雨恆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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