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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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正平 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
1.聲請人聲請更生所附之債權人清冊與聲請人於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有關民間債權部分有所歧異(債權人及金額皆有所不同),請具體陳明歧異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另請聲請人陳報就民間債權預定償還之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又依聲請人所附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記載於99年11月、100年
2月及100年4月間分別有達10萬元以上之現金存入,請陳明金錢來源、用途,並提出相關資料。